中國經濟網7月2日訊(記者 姜智文)6月30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提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于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
圖片來源: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網截圖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包含總則、產業創新發展、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創新活動規范、安全保障和附則,共六章三十八條,明確了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政策支持、使用場景,以及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等。
《征求意見稿》指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數據有序開放、授權使用和流通利用,建立健全自動駕駛汽車產業鏈上下游數據開發利用的合作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應用和服務。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結合自動駕駛汽車應用需求,建設低時延、高可靠的通信網絡。支持相關主體開展自動駕駛地圖應用試點,探索包括但不限于地圖快速更新技術、快速審圖模式、保密技術應用、地圖數據傳輸,促進和規范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和自動駕駛地圖編制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于以下場景:(一)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二)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道路貨物運輸;(三)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四)國家和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征求意見稿》要求,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創新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在創新活動期間應當監控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發現自動駕駛汽車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時,及時接管自動駕駛汽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于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向受害者進行賠償后,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等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強調,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地圖測繪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利用自動駕駛汽車只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進行測定以用于在車端臨時構圖,且不在自動駕駛汽車上存儲,亦不向車外傳輸有關地理信息數據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要求,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重點加強重要數據和個人用戶數據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處理個人信息,不得采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為自動駕駛汽車企業提供保險服務。鼓勵自動駕駛汽車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共同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性的保險產品。
(責任編輯:馬瀚明)